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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侯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侯宝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1018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陈孟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洪,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新区事业部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桐,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新区事业部客户经理。被告:侯宝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告侯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洪、张连桐,被告侯宝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3,000元,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698,679.53元以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借款930,000元用于养鱼,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6.615,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4.98。该笔借款于2009年11月24日开始欠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剩余的借款本息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原告在催收时只针对本金,并未对利息进行催收,如果催收利息被告早已偿还,该笔借款的保证已经失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并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合同到期后未能完全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提出的关于借款利息的抗辩,原告所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签字栏中明确注明了借款人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承诺,并具有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以利息未注明,未进行有效催收作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宝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33,000元,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698,679.53元以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侯宝帅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4.98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92元由被告侯宝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暻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