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其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4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其东,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其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其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韩其东与被害人于某因赌博问题发生纠纷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某社区严某开设的棋牌室外持匕首将被害人于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腹部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头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韩其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韩其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其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赵保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其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其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严某、暴某、张某、丁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病历、手术记录、伤势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其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韩其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韩其东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韩其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其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