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142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142号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林龙,公司员工。被告:苏州瑞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馨,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瑞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