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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池银领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池银领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MBOT60341X。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贺金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沐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渑池银领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3300883321。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万人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段银玲,该公司负责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征决字[2016]第40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渑池银领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渑城综执征决字[2016]第40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