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890号原告王某1,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2,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