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被执行人:乔某,男,196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以与被执行人乔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乔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