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玉礼与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礼,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16-1号原告:王玉礼,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玉泉路59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礼与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保全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