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上品六堡茶有限公司、陀昆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上品六堡茶有限公司,陀昆超,何锦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上品六堡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机场路8号E1栋9号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陀昆超,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何锦姬,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梧州市上品六堡茶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苍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2697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1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锦姬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桂D×××××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