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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杨益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杨益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西溪乡墩头村。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被执行人杨益淼,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益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益淼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益淼所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及利息、或与价值104000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升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