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保卫与赵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卫,赵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卫,男,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村赵家屯村。被执行人赵小岗,男,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镇赵家屯村,农民,现住绥德县北门坡粮食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赵保卫与赵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小岗财产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保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