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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保卫与赵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卫,赵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卫,男,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村赵家屯村。被执行人赵小岗,男,汉族,住绥德县石家湾镇赵家屯村,农民,现住绥德县北门坡粮食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赵保卫与赵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小岗财产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保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