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密启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5刑申15号密启春、密淑芳:你们不服本院(2016)吉05刑终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密启春构成自首,原审量刑过重且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密淑芳认为未与密启春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密启春、密淑芳致其姐被害人密淑香死亡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二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密启春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与密淑芳共同犯罪事实,虽属自动投案,但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已经考虑密启春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量刑适当;密启春、密淑芳共同伤害被害人,密淑芳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现在你们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显系无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判对密启春、密淑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审判长 黄 智 慧审判员 徐鹏审判员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宣 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