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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新年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1080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年,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10802号原告胡新年,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余桂芬,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东,该公司职员。原告胡新年诉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桂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签订关于广州市琶洲大道东8号琶洲国际采购中心(A-1栋)二层2462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物业;被告应在2015年1月1日前将符合工程验收合格等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并未依约定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亦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自2015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按合同第十五条及附件房地产平面层图交付之日止,每日为商品房总价款0.01%);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18日起算,至被告协同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为商品房总价款0.01%);3、被告协同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至今未交付的责任在原告。此前,我方已将收楼通知发送给原告,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其拒绝收楼。因此,原告是因自身原因不收楼,并非我方原因所致,该责任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3、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以双方最后约定的办证期限为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原告(乙方,购买方)与被告(甲方、出售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以总金额968000元向甲方购买海珠区琶洲新港东路以北、琶洲塔西侧地段琶洲国际采购中心第A-1幢二层2462号房,房屋用途为商业,层高为6米,建筑面积11.1272平方米……;甲方应当在2015年1月1日前将本合同标的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五条)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如下资料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4、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5、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6、《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7、《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8、《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1-5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6、7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8项应由乙方填写或签署,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限届满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如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应一次性提出,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甲方逾期交房的,从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价的0.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产证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当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2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第十七条约定:如乙方向甲方交齐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因甲方责任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办理好房地产权证的,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OO天则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政府部门或乙方个人的原因致逾期的除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968000元。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琶洲国际采购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确认书》,主要内容:双方确认一、原告向被告提供以下办证资料,1、《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无);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无);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4、按揭贷款合同原件一份(无);5、房屋登记费550元(已缴纳);6、购房发票原件2份;二、现双方重新确认,被告在本确认书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地产权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收到被告发出的收楼通知后,发现现场不符合交楼条件,故拒绝收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已依约向被告付清了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2015年1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虽然在庭审中表示其曾通知原告收楼,但原告否认讼争房屋当时已具备交楼条件,对此,被告不能举证反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要求从逾期交房日即2015年1月2日起,按照约定每日0.01%的标准以总房款计付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暂计至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发生的违约金原告可另循途径解决。根据确认书中被告在本确认书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该房的房地产权证的约定,双方已对原合同的办证时间进行了变更。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变更后的办证期限约定计算,被告履行办证义务的期满日应认定是2014年6月24日。现被告逾期仍未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补充协议中“如乙方向甲方交齐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因甲方责任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办理好房地产权证的,本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0天则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要求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可按照已付房款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5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已付房款968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同原告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港东路以北、琶洲塔西侧地段琶洲国际采购中心第A-1幢二层2462号房的交易过户手续;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被告协同原告递交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材料,并由房管部门出具收件回执之日止,以已付房款968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其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违约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违约金,在每个月的10日前支付该已到期部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伟斌人民陪审员  黄碧霞人民陪审员  李绯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辉潘志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