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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张祥、胡亚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张祥,胡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5576-2。法定代表人:高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胡亚林,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办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申请执行张祥、胡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74860.5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