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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1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4)矿商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银行矿区支行账户存款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