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4吴文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丽,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被告人吴文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伟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兴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丽及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张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丽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苏州信德电器有限公司内,趁被害人蔡某上厕所之机,窃得被害人蔡某放在该公司生产区XTF260机位旁桌子上的蓝色提包内价值人民币4274元的黄金手链1条及黄金耳插1对。案发后,上述黄金手链及黄金耳插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蔡某。被告人吴文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丽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黄金手链、黄金耳插(均系照片)、被害人蔡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记录、辨认、搜查等笔录、发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文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