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江海米业有限公司与周家元、匡厚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江海米业有限公司,周家元,匡厚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595号原告:六安市江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杨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家元,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匡厚月,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六安市江海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元、匡厚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樊燕玲代理审判员 方 莉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