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曹冬与张国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张国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71号原告曹冬,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国英,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诉被告张国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00元减半收取90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