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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中国科技院幼儿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初632号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李仁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座**号楼。法定代表人:姜冬梅,该幼儿园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鑫,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该幼儿园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三段***号8,身份证号×××。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供热费56,634.90元及违约金3737.9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热费缴纳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供热,被告用热面积为3783.54平方米,尚欠2016-2017热费为56,634.90元,依照约定欠违约金为3737.90元。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城市非居民供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热,被告用热面积为3783.54平方米,现尚欠原告2016-2017热费56,634.90元,依照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乙方(用热人)未缴纳热费,甲方(供热人)向乙方发出催缴通知,乙方在催缴期限逾期仍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共计66天即(66天×56,634.90元1‰)}。本院认为,依照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催缴期限逾期内仍未缴纳热费的,故被告应当依照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评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热费支付供热费56,634.90元及违约金373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中国科技院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