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王金龙、翁聪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王金龙,翁聪聪,常州市盛云建材经营部,赖立奖,靳红霞,常州市沙贝装饰材料经营部,张竹生,赖彩霞,常州市森耀建材经营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60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申龙商务广场。负责人:梅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恽群,该行职员。被告:王金龙,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翁聪聪,女,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常州市盛云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582437-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东南装饰城地块E8120号。经营者:王金龙,身份信息同上。被告:赖立奖,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靳红霞,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常州市沙贝装饰材料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984628-0,住所地江苏省天宁区雕庄街道中吴大道699-1号东南陶瓷商城708号。经营者:赖立奖,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张竹生,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赖彩霞,女,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常州市森耀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831170-0,住所地江苏省天宁区雕庄街道中吴大道699-1号东南陶瓷商城718号。经营者:张竹生,身份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王金龙、翁聪聪、常州市盛云建材经营部、赖立奖、靳红霞、常州市沙贝装饰材料经营部、张竹生、赖彩霞、常州市森耀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金龙、翁聪聪、常州市盛云建材经营部、赖立奖、靳红霞、常州市沙贝装饰材料经营部、张竹生、赖彩霞、常州市森耀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刘金霞丁淼朱婷萍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夏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