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驰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婉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驰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朱婉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670号原告:宜宾驰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21MA62A40EXW。法定代表人:刘城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四川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21086282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1515309。被告:朱婉琳,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驰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婉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驰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后,现被告朱婉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开平代理审判员 王根琼代理审判员 何保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