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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庆权与被执行人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权,成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权,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成亚军,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权与被执行人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庆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成亚军向申请执行人陈庆权偿还借款本金313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99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成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成亚军向申请执行人陈庆权偿还借款本金313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997.5元、执行费4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成亚军自愿以月工资5000元轮候抵付申请执行人陈庆权案件款31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成亚军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997.5元、执行费4595元由被执行人成亚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