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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370陈盼盼与李医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盼,李医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370号原告:陈盼盼,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医鹏,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辉,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盼盼与被告李医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陈盼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盼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陈盼盼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