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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支行与被告刘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支行,刘某1,刘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83号原告某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刘某1。被告刘某2。原告某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