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命,徐志军,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余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程伟命,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志军,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告: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球川镇球川村。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职务:经理。被告:余文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程伟命与徐志军、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调查;2017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下核查,经查目前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我院其它执行案件查封,因首封处置权在本院,固未进行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文明所有的公司“常山文明轴承精车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1日破产清算,2017年3月28日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其它动产、不动产均以进入拍卖或变卖程序),位于新都工业园区的土地房产已拍卖但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无交易款入执行账户。2017年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志军、余文明进行约谈,就该案的处理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申报,两当事人在约谈中称:目前自己所有财产均被常山县人民法院所查控,自己现在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生活还要靠亲朋救济,自身无能力归还借款。综上所述,目前各被执行人所控财产均已进入司法处置,其个人申报的财产经核查属实,目前除徐志军与前妻名下位于常山县浅水湾的211号房产未能腾空处理外,无实际可处理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除本院所查财产之外的新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经过半年的执行,未能实际执行到款项,以致申请人申请的1950000元标的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邱雪晖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