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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莘县惠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惠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莘县惠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莘县张寨乡商业街(供销社院内)。负责人:卜凡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惠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莘县惠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管    玲    玲审判员 牛祺忠人民陪审员魏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德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