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欧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欧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463号原告吴良平,男,1992年5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欧国志,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平诉被告欧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良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承凡书 记 员 何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