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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欧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欧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463号原告吴良平,男,1992年5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欧国志,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平诉被告欧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良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承凡书 记 员 何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