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有权与袁建保、王申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有权,袁建保,王申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王华,左仁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59号原告叶有权,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袁建保,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申荣,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二环路北段靳庄二组。负责人:陈凯,总经理。被告王华,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左仁国,男,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沿江大道44-1号。负责人:陶旭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有权与被告袁建国、王申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王华、左仁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有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有权承担。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