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建川与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邓立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川,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邓立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川,男。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仕生。被执行人邓立战,男。申请执行人谭建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邓立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邓立战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建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邓立战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建川3万元执行标的,下剩部分被执行人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谭建川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郑秋晨代理审判员 孙俊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