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瑞峰、江西省松鹤延年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瑞峰,江西省松鹤延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熊瑞峰,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松鹤延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028号A栋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威,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松鹤延年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起支付执行标的18063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6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0元,总计1823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233元及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第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