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金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1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会,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祥,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7元,减半收取计4768.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