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公宁与郭宝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公宁,郭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公宁。委托代理人杨响坤,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宝龙,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24%/年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即2016年9月13日止;2、承担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58569958)、招商银行(账号为622588750907)、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02330888477)、华夏银行(账号为1085000000248830)、中国银行(账号为7456950329)。平安银行(账号为2002855)开立的存款账户,另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中保迎新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市顺源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收到执行款120000元并自愿放弃余下债权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同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宝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5892569958)、招商银行(账号为622588550907)、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121888477)、华夏银行(账号为10854830)、中国银行(账号为74845629)。平安银行(账号为20009592855)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均为304996.67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宝龙持有深圳市中保迎新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市顺源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