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凤艳与吴跃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艳,吴跃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533号原告:周凤艳,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跃君,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周凤艳与吴跃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凤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50.00元,由周凤艳负���。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