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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凤艳与吴跃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艳,吴跃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533号原告:周凤艳,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跃君,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周凤艳与吴跃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凤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50.00元,由周凤艳负���。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