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波申请执行王彦成、林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王彦成,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彦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林森,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于波申请执行王彦成、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9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并交纳执行费,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