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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时海娇、宋立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海娇,宋立彦,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海娇,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发,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立彦,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系时海娇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岗当村新港花园12-2-102,组织机构代码:73143776-7。法定代表人:任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海娇、宋立彦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时海娇、宋立彦返还所交付的房产。而一审判决结果第一项为时海娇、宋立彦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180000元,判非诉请。一审判决变更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海娇、宋立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清振审 判 员 刘立虹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