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文珍与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珍,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482号原告:吴文珍,女,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423号。法定代表人:邓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珍与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珍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收到第三方(罗佳)代为支付的工资1032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珍撤回对被告重庆源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