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45号之一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焕。被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新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明娜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钰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