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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45号之一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焕。被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新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明娜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钰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