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百润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润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宋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93号原告北京百润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庄村东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廖元有,董事长。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4层3402内416室。法定代表人张峥。被告宋芃,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宋一凡,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莎,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铁物总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润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宋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