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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丁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丁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179号原告:李明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友飞,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李明勇与被告丁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明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