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丁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丁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179号原告:李明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友飞,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李明勇与被告丁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明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