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进华与胡良林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华,胡良林,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018号原告:张进华,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胡良林,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洁,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张进华与被告胡良林、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进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进华负担。审判员 杜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