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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金兰、黄亚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兰,黄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15号申请人:刘金兰,女,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亚波,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人刘金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亚波所有的皖C×××××号中型非载货专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刘金兰的担保人阮宏斌提供其房产(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坐东海路564号7栋2-2-3,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一套为申请人刘金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亚波所有的皖C×××××号中型非载货专业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刘金兰担保人阮宏斌的房产(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坐东海路564号7栋2-2-3,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金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