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彬与冉宁春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彬,冉宁春,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O17)渝0101民初3747号原告:朱彬,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曾小玲,女,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冉宁春,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程平,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朱彬与被告冉宁春、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彬的委托代理人曾小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宁春、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1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到6万元,约定2015年3月27日偿还,借款月利率2.5%。同日,原告转账给冉宁春的邮政银行账户中6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被告冉宁春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属实,利息已陆续支付。在诉讼,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经与原告沟通,双方约定余下借款5万元从5月25日至9月30日止,每月的25日至30日间偿还原告1万元;如7、8月份的未及时偿还,则在9月份偿还全部余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同意以被告的答辩意见中的方式还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冉宁春、程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每月的25日至30日期间偿还原告朱彬借款本金1万元,7、8月份若未按时偿还,应当在9月30日前偿还余下全部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冉宁春、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庭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