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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春林与朱跃辉、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林,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跃辉,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马春林与朱跃辉、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跃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春林借款555688元,支付利息5456元;刘文杰对朱跃辉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朱跃辉负担7337元,马春林负担6463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马春林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杰银行存款475408元(含本案执行费6927元),上述款项已给付申请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