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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顺。委托代理人孙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请执行人王红莉,居民。本院在执行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