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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23号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敏,男。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健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