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民初3284号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34号宏资大厦12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14374389W。法定代表人:张再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胜盛,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内环路245号。注册号:520300000027972。法定代表人:王永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胜盛、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审计费498685元及延期支付利息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吸收合并了原遵义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此前,华信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了一份《业务约定书》,约定华信公司为被告提供遵义海龙温泉相关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工作,并提交了审计报告。根据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被告应向华信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498685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其间,华信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认为不应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关于原华信公司已依法注销的证明、原华信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业务约定书》、被告承诺支付审计费的证明、审计结果及费用结算表。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1日,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遵义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遵义海龙温泉相关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其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共十份,证明为被告从事工程审计的事实。2013年5月30日,遵义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变更登记为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于2013年5月27日注销。2017年3月14日,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审计结果及费用计算表,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对帐确认表,载明尚欠原告工程审计费498685元,并对此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欠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对帐确认表及证明,载明欠原告工程审计费498685元,有原告提供的对帐确认表及证明为据,并有相应的审计报告佐证,且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未清偿所欠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对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4986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约定任何违约责任,且也未约定应当支付审计费的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费49868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895元;另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禧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