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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于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武隆区火车站向宏福酒店方向行驶,至武隆区交委路口时停下车辆,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后被接警的民警制止。民警随即对XX进行呼气检测,测试值为147mg/100ml。后民警组织抽取被告人XX的血液送检,经鉴定: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mg/100ml。被告人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XX有犯罪前科,且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XX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XX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