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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纯生与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生,X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29号原告王纯生,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XX,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生诉被告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原告王纯生提供被告XX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向原告王纯生确认后,其不能提供被告XX的其他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退还原告王纯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疏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