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784王国生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784号原告:王国生,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杨静,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国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