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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784王国生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784号原告:王国生,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杨静,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国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撤回对被告杨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