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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欧贵赐、黄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贵赐,黄希,林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贵赐,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希,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榕,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贵赐与被执行人黄希、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黄希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黄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的房屋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首封,并进行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20273.44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兆 俊代理审判员 任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