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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益丹、陈勋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8刑申13号张益丹、陈勋:你们因陈斯杨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张雨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段小冲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陈盼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陈由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陈冲建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林崟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廖建龙犯强迫交易罪,孟献群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张逻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陈川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岩刑终字第258-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斯杨、陈由、陈盼等人组织关系严密,并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以便组织运转。因此,陈斯杨作为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盼、陈由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判决”等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其理由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原审认定的事实只能证实陈斯杨、张雨、段小冲等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人员相对较为固定,但是并不能证实他们之间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证实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系为了陈斯杨为首的犯罪组织或陈斯杨的利益所实施,或事后得到认可,所实施的犯罪主要是体现参与者个人的利益。此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陈斯杨等人通过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尽管陈斯杨、张雨、段小冲等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帮助,但帮助金额不大,且体现的也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组织关系。因此,原二审认为陈斯杨、张雨、段小冲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